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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寿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28

延政办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寿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延寿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新一轮“平安延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只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表明,调解工作最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视察黑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继续发挥“三官两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力军作用,不断整合调解职能,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优先和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每一个社区、村和各部门、各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公正全面覆盖,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整体效能充分发挥。通过“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深化“平安延寿”建设,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六增强”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人民群众对调解的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六增强”即:调解联动能力、调解人员调处能力、群众参与调解积极性、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律素质、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和谐稳定公认度明显增强。     
  三、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设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法院、监察、综治、司法、公安、信访、法制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局局长、综治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门指导调处中心。    
  1.由县司法局牵头,成立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和法院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成员。   
  2.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成立行政调解指导调处中心,法制办主任任主任。信访办、公安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名领导任副主任,发改、财政、农业、水务、监察、公安、交警、旅游、民宗、林业、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民政、教育、文体、广电、卫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由县法院牵头,成立司法调解指导调处中心,法院分管副院长任主任,法院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    
  (三)乡(镇)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中心、维稳办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副主席、各副乡(镇)长、武装部长、人民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乡(镇)综治干事、司法助理员、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乡镇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排查调解中心主任。排查调解中心要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排查调解大厅,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案卷档案。
  (四)建立健全各类调解组织,推进调解组织建设覆盖化。针对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独特作用的特点,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等人民调解组织,充实优化调解人员;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率先建立治安案件、交通运输、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国土管理、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化调解组织和社会化调解队伍。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监督、监察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管理全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并提出奖惩建议。
  (三)指导调处中心职责:分别负责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和政策事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给予解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密切各指导调处中心之间的衔接配合和联调协作。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部门、跨行业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系统、本部门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转移、委托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协调乡(镇)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方面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协调;组织调解人员、“三官两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乡(镇)各单位、各村(社区)“三调联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奖惩建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回访等;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五、“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政府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拓宽调解工作范围,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延伸。大力推进巡回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三个调解体系独立解决纠纷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努力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应当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转移、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出现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随时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1.建立调解、协调首选工作模式。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应当先行归口调解,做到行政管理和乡镇调解手段并重,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首选使用调解、协调方式解决纠纷;凡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机关应当使用调解方式,并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等各种有效手段,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2.建立转移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工作模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调解有较大抵触情绪、行政调解难以进行时,行政机关认为采取人民调解更有利于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组织进行调解,或委托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行政调解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公证等具有专业优势的人员参与调解。     
  3.建立制定调解、联合调解工作模式。行政机关受理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和疏导的同时,及时逐级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调处中心启动快速反映机制,采取制定调解或联合调解方式,限时办结;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4.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模式。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或处理交通事故时,凡属可调解范围内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交警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分流调处。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引导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案件诉前、诉中调解,依法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努力促进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     
  1.履行告知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对当时主动申请调解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或者符合受理条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诉中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与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3.适用行为规范进行调处。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案件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有关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可以实行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涉及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与人民调解对接调解。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力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行进行行政调解。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做出的调解书、裁决书和其他处理决定涉及诉讼时,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给予执行。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六、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由各指导调处中心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系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指导调处中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二)联合排调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本乡镇、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三个指导调处中心在立足于独立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注意吸纳其他两个中心的调解人员参加,在人员构成、知识结构、方式方法上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三种调解手段的协调配合作用。     
  (三)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三个指导调处中心的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跟踪回访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五)坚持“三官两员”进村入户制度。认真落实“三官两员”进村入户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三官两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人大、政协要加强对“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检查和视察,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群众社团组织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积极组织参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各责任部门牵头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抓好队伍建设。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县司法行政机关及乡(镇)司法所队伍建设,在用足用活政法专项编制的同时,积极采取解决地方事业编制,安排大学生见习岗位、公益性岗位以及大学生志愿者等多种渠道,充实队伍,优化结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指导有力、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队伍,使这支队伍能够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充实优化调解队伍,把政治坚定、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办事公道、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基层调解组织中。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由主管部门负责,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节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廉洁运行。     
  (三)实行考核奖惩。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兑现奖惩。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